前 言
本标准是根据GB16735-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(VIN),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的规定及公司产品发展需要而制订的。
本标准与Q/DYC JB0118-2014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——增加了半长头(短头)单排、双排驾驶室类型识别代码(见3.3.5.1);
——增加了汽油+NG双燃料燃料类型识别代码(见3.3.2)。
本标准由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部门: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。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代替Q/DYC JB0118-2014。
本标准于2009年12月首次发布,本次系第二次修订。
Q/DYC JB0118-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——Q/DY J7-2009、Q/DYC JB0118-2014。
车辆识别代号(VIN)编制规则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载货汽车(含半挂牵引车)、客车、挂车、低速货车、货车二类底盘、客车三类底盘的车辆识别代号(VIN)。
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载货汽车(含半挂牵引车)、客车、挂车、低速货车、货车二类底盘、客车三类底盘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(VIN)
3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
3.1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构成
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(如图1所示),第一部分,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(WMI);第二部分,车辆说明部分(VDS);第三部分,车辆指示部分(VIS)。
图1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
3.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
本公司“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”经上级有关机关批准为“LG6”。
3.3 车辆说明部分
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罗马字母表示(如图2所示)。
1) 如种类系列识别代码为G,则该位识别代码应为占位码,用“0”表示;
2) 如种类系列识别代码为G,则该位识别代码应为挂车类型识别代码。挂车类型的识别代码见3.3.3.2;
3) 如种类系列识别代码为K,则该位识别代码应为车辆长度的识别代码。车辆长度的识别代码见3.3.4.2;
4) 如种类系列识别代码为G,则该位识别代码应为挂车轴数识别代码。挂车轴数的识别代码见3.3.5.2;
5) 如种类系列识别代码为S,则该位识别代码应为发动机布置型式识别代码。发动机布置型式的识别代码见3.3.5.3。
图2 车辆说明部分的组成
3.3.1 种类系列识别代码
种类系列识别代码用于区别产品的种类系列,用一个大写罗马字母表示。大写罗马字母的含义规定如下:
Z ——载货汽车; K——客车;
G ——挂车; E ——货车二类底盘;
S ——客车三类底盘; W ——低速货车。
3.3.2 燃油类型识别代码
燃油类型识别代码用于区别发动机的燃油类型,用一个大写罗马字母表示。字母的含义规定如下:
汽 油 —— P; 柴油 —— D;
天然气 —— N; 汽油+天然气 —— S。
3.3.3 发动机排量识别代码(挂车类型识别代码)
3.3.3.1 发动机排量识别代码用于区别发动机排量,用阿拉伯数字1-9或字母表示。数字的含义规定如表1。
表1 发动机排量识别代码
发动机排量 L |
代 码 |
发动机排量 L |
代 码 |
L≤1 |
1 |
3<L≤4 |
4 |
1<L≤2 |
2 |
4<L≤5 |
5 |
2<L≤3 |
3 |
5<L≤6 |
6 |
6<L≤7 |
7 |
13<L≤14 |
E |
7<L≤8 |
8 |
14<L≤15 |
F |
8<L≤9 |
9 |
15<L≤16 |
G |
9<L≤10 |
A |
16<L≤17 |
H |
10<L≤11 |
B |
17<L≤18 |
J |
11<L≤12 |
C |
18<L≤1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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